问题 | 有合同的使用权公寓可以公正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受国家分配与管理的公有住房,由于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个人所有,因此无法通过公证手段加以确认。
这种情况下,尽管使用者可能获得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但它仍旧只能被看作是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而无法视为个人资产,自然也就无法被纳入到继承范畴之内,因而公证机关对于此类公有住房的继承认证也是不予受理的。 所谓的公证,是指由专门的公证机构遵循法定义务和法定程序,针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请求,对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活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时,既可向居住所在地、惯常居住地、行为地点亦或是事件发生地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然而,若涉及房地产方面的公证事项,则必须向位于相应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至于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事宜,均可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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