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首先,相关程序应涉及到前往被继承人户口所在的公共安全部门进行户口注销以及申请死亡证明;
(二)其次,应当在区级或市级公证机关(原外销商品住房则须达到市级公证机关标准)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宜。对于房产继承途径主要分为两个大类: 分别为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两种模式。具体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或其它相关凭证; 3.户口簿或其它能够直接明了地展示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存在遗嘱继承情况,则额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已公证过的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因其真实性得到较高保证,故除此之外的形式的遗嘱暂时不予以采纳); (三)最后,需要完成房屋过户登记事宜,受益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人需向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各类必备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加盖印章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加盖印章)、房地产所有权证(加盖印章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以及遗嘱公证书与接受遗赠公证书(加盖印章原件),同时还需附带契税完税凭证(加盖印章原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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