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正遗嘱和最后遗嘱的区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的效力应当大于任何其他形式的遗嘱。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继承权被确立以后,应该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继承;如果逝者有生前令其满意并已执行的有效遗嘱,那么就应依照该遗嘱进行继承或赠与处理。 同时,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也明确指出: 遗嘱人(即继承人之一)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任意时刻均有权取消和变更他们事先设立的遗嘱。 但是,对于立下的几份互相冲突的遗嘱,其有效性则依据最高的一份来确定。 关于手工书写、代为写入、录音及口述等各种形式的遗嘱,它们都不能够取消或更改已被公证过的遗嘱。 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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