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和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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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营者1.经营者的概念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2.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经营者的义务有: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 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5)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二、消费者1.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作为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立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与法规保护。由此可见,只有购买生活消费品的主体才是消费者,其他如购买农具、公司购买器材等的主体都不能称为消费者。虽然有学者认为消费者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单位并非消费者。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但是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基本一致规定单位也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将其视为消费者。 “王海现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产生的现象之一,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争论的分歧点就在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究竟在于何为,如果消费者的定义为其购买商品的目的仅限于自己消费,那么王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其并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那么他因打假所获得的收入是不当得利,应予没收的。 2.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消费者权利性质问题具有基础性的理论意义;对消费者权利的安排和定义甚至决定着整个消费者保护法的的构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有: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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