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债权向谁主张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债权人已经起诉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若遗产管理人拒绝按法律规定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债务,或者债权人对清偿结果有异议,可以对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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