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房子拆迁过度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后,所涉房屋若面临拆迁,过渡时期所获之费用究竟能否归类于共同财产领域,必须依据个案实际情况加以严谨分析。
假设涉拆房屋原系由配偶双方共有,而离婚之时却并未就此房产及其相关权益做出明确分配与处置,那么在拆建过程中所产生的过度期费用恐怕将被视为共同财产收入。 然而,如果涉拆房屋原本便只属于任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之后由于该房产被拆迁而所获得的过渡期费用理应划入个人财产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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