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法典婚姻规定房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离婚后一方租赁于己婚期间所累积之共有财产购买的房产,所有权证明书备案于其中一方之名下者,理应视为夫妻共享之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对共享房屋之价值和归属问题产生分歧而无法借助双方商量达成共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将采取如下措施以解决纠纷:首先,若双方皆主张部分房屋所有权并愿意通过竞争性出价方式获取,那么此种请求将得到法庭准允; 其次,若仅一方主张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将会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市场估值,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对此给予另一方相匹配的金钱补偿; 最后,倘若双方皆未对房屋提出所有权主张,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将对房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将作为分割参照,按比例分配给各方。 在面临即将结束婚姻关系时,若双方对尚未获得或者仍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存在争议且经协商依旧无果,法院不便直接做出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决定,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公正地做出裁判,例如实际指派各方使用该房屋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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