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丈夫在未能得到其妻子应允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他们俩人共享的家庭财富作为代价赠予小三,那么,妻子是拥有主张取回这笔财产的权力的。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夫方还是妻方,在处理所谓的“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夫妻共有财产时,都必须与另一半进行充分的商议,双方共同达成共识才能做出最终决策。 因此,当丈夫擅自将夫妻公共财产作为分手费用赠予第三者时,已经明显侵犯到了妻子的法定权益,此时,妻子有资格、也应该采取合理手段要求其归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