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婚前购房,婚后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女性在结婚前所购置的房产并不必然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方在婚前所购置的财产,无论其价值如何,均不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方式转化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然而,若某个女性在婚前行购买房产行为,但婚后使用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房贷还款,或者是在婚后将该处房产列记在自己和配偶双方名下的话,那么这就可能导致该房产成为夫妻共有的资产之一。 其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如果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以自身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购房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了个人住房贷款,那么在婚后则需利用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来偿还这些贷款本息。 与此同时,如果这时该不动产仅登记在最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一方名下,那么如果将来这对夫妇离婚,那么这个不动产应当会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但是,如果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解决方案,那么法院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裁决该不动产归属登记持有者,而尚未来得及偿还的贷款也将会被认定为是那一方的个人负债。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倘若双方婚后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以此产生的对应资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需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由房屋登记持有者对此作出权益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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