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生婚前买房婚后自己还贷是否也算共同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律师解析:
女生婚前买房婚后自己还贷的,房产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话,房产不算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婚前自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也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此时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就需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还有一种方式是双方签署书面财产约定,可以将房屋约定为共同财产,改变房屋的性质,最好再到公证处作一个公证。但是这种方式对前面的登记来说有一定风险,如果房产证一直没有变更姓名,又没有作公证,那么拥有所有权一方是有可能按照赠与协议将此条款撤销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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