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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前财产离婚了是否能拿回来?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律师解析:
只要没有做出特殊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还是归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存在要回的问题,因为对方无权分割。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共同财产,但是男女双方就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依法进行分割,只能要回部分。
一、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财产是法定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是可以将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则就是个人财产,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
二、个人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个人婚前财产转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依法进行分割,只能要回部分。
1、婚前赠与: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而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是:
(1)登记。无论对方赠与的是不动产亦或是动产,都应尽快完成产权或所有权登记,否则依据合同相关规定,对方有权撤销此种性质的赠与;
(2)公证。如果赠与的财产,比如还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的不动产,在赠与之后条件还不成熟,无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可以持有赠与协议前往公证处进行登记,在公证之后,对方将失去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公证的流程:
①准备资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证明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双方已经草拟好的赠与协议书。
②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③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④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赠与协议书上签名。至此,赠与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3)区分恋人之间的赠与与彩礼返还。所谓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产,即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
2、夫妻财产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1)所附条件合法。
(2)区分法律与道德。
(3)签订的约定中不要出现相关「净身出户」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
3、消灭对方的个人财产。例如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
把对方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对方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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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6: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