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申请第三次离婚诉讼时,所需要准备的主要文件资料包括:
详细且明确的起诉书、具代表性的个人身份证件以及结婚证书; 夫妻情感破裂的确凿证据(如分居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婚外情的证据等等); 关于财产分配的相关财产证明(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以及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户口本等。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所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院的具体要求来进行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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