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书有效期几年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书自身是否具有有效期这一议题并未有定论。
然而,关于离婚诉讼确实存在相应的时效要求。 综合来看,以下为涉及到的相关时效问题: 首先,若无过错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以原告身份向法院递交了损害赔偿申请,则其应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相关诉求; 其次,当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若对方不同意离婚同时亦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无过错方可在离婚一年后对此事项单独发起诉讼。 值得留意的是,当法院正式受理离婚诉讼后,将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及依据举证进行深入的审理过程与裁决结果。 若法院最终判定不准予离婚,且在此期间并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出现,那么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出诉讼的,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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