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在哪里去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诉讼的法律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当被告居住地和其惯常居住地并不一致时,则应由后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里所提到的“惯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离开原住所地至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域范围,但在此过程中因病需要住在医院的除外。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离开原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而另一方以该理由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此时便可由原告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反之,倘若夫妇二人同时离开原住所地超过一年,而且有一方首次向前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则需由被告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如若被告并无固定住所,这种情况则应当由原告向提出诉讼之时被告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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