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撤诉后六个月后再起诉可以判离婚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撤销之后,若在六个月后再度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裁定是否准许离婚需要依据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通常而言,倘若出现了新的事实情况或理由,或者能够有力地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仍然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感情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不会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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