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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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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犯罪对象概述

侵占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名的设 立,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重视程度提高的标志。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侵占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明知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据为己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 不退还所有人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二、代为保管物

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是否以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为犯罪对象,也是侵占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的重要区别之所在。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等方面是一样的,它们最重要的区别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是以他人持有的财物为侵犯的对象,用秘密窃取、骗取、公然夺取等方法将他人持有的财物转移到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下,侵犯的首先是占有权;而侵占罪则是以自己“代为保管”业己占有、持有的他人财物为侵犯的对象,即把占有持有的变为非法所有,侵犯的不是占有权,而是所有权。

三、遗忘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首先,遗忘物与遗失物在民法上是有区别的。遗忘物的范围要比遗失物大,即遗失物肯定是遗忘物, 而遗忘物不 一定是遗失物。其次,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刑法草案中曾有过“侵占遗失物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1995年8月8日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改稿》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7条第二款规定,“侵占埋藏物、漂流物或者遗失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前规定处罚。”但是在以后的修改稿中则都 换成了“遗失物”。这说明,立法者是有意将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着罪刑法定原则,应将遗失物排除在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之外,对于确 实不能辨别究竟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的,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将遗忘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意在强调此物应归其所有人所有,且所有人主观上有一定的过失。但无论从行为性质,还是从社会危害后果 上看,侵占遗失物和遗忘物都无实质差异,在实践中也给认定犯罪带来一系列问题,在将来修改立法时,应将遗失物列为本罪对象,称其为脱离占有物更为适当。

四、埋藏物

所谓埋藏物, 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 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 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 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

五、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一)抛弃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抛弃物是所有人将所有物主动抛弃,从而主动放弃对该物的占有权和控制权。对原所有人来说,既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忘物。对捡拾的行为人来说,则是抛弃物。对于抛弃物,一般不存在侵犯原财物所有者所有权的问题。因此,占有抛弃物一般不构成侵占罪。但占有人如果是负有交出义务的人,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则应构成侵占罪,但此时行为人侵犯的不是原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而是赋予行为人交出义务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物,意指保管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不可分物

  这种共同共有物,虽然由行为人保管,但既归行为人所有,也同时归其他共有人所有,既是行为人的自有财产,也是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如几人共有的文物等贵重物品、智力成果等。如果行为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置共同所有物,且事后拒不交付其他共有人应得的利益,应构成侵占罪。

(三)他人放置物 

他人放置物意指既非遗忘物,也非遗失物,也不是抛弃物,而是所有人有意放置在某个场所或地点,而容易使人误认为是遗忘物或遗失物乃至抛弃物的物品。如车主放置在自己门前的未上锁的自行车,在农村地区,所有人长期放置在公共场所的大型农机具等。侵占此类他人放置物的,亦应构成侵占罪。

(四)担保关系中的代保管物

  这有两方面的情况,一种是指虽为本人所有及占有,但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形式的物。在明知本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债务,而擅自处理抵押物,当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权利时,拒不交出抵押物的,亦应构成侵占罪。反之,质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职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物,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关系存续期间,对质押物或留置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也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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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