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去哪里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案件应交由被告所居住之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受理。
然而,倘若被告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按照习惯居住地的标准,将此案提交给在此地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或以上者所在区域的不变所在地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那么何谓“经常居住地”呢?此处是指该自然人在离开其最初居住地至提出申诉/申斥之时,已经在此处连续居住超过一年,而无论是长期工作、生活还是学习办公的场所均被豁免于此范畴之外。 对于夫妇双方中某一方离开居住地达到一年之上,另一方在此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允许自原告所在的地址作为案件审理的起点,而无需拘泥于被告的居住地。 同样,若夫妇双方离开其共同生活的所在地水平达到了一年或更久,当其中某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可以将权力交给被告现在的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若无经常居住地,则可将案件提交至原告提起申诉/申斥时被告所在的地址所在的即无法定居之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