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分居证明怎么提供证据材料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能够被认定为有效的分居证明的证据材料种类繁多。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租赁合同,该文件能够明确地展示出一方当事人独自在外居住的起始日期以及具体地址; 其次是由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这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据; 此外,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分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证人证言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例如邻居、亲戚朋友等了解分居事实的人士所提供的证词; 最后,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的缴纳记录等单据,也可以作为分居事实的间接证明。 除此之外,双方之间关于分居事宜的通信记录,如短信、电子邮件等,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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