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不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当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若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已经达到了破裂的地步,又或是遭到另一方坚决地反对离婚,经过法庭调解未能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审判机关通常会依法不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比如仅仅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和琐碎问题产生了争执,尚未达到足以导致感情破裂的严重程度。 同样,如果首次提出离婚请求时,另一方明确表达其不愿意离婚的意愿,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离婚合理原因,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涉及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也往往不会轻易批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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