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所必需进行的申请准备以及所需提交的资料事项一般涵盖:
明确且详细的申诉状函、原告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结缔婚证书以及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准生证明(若存在相关情况)、用于证明婚姻双方所拥有共同财产状况的证据原件(诸如房地产所有权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等)、有可能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新近证据(此为关键要素之一,应重点提供,例如涉及对方再次发生婚外情事件、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连续性分居达到一年以上等能有效证明事实状况的证据)。 除上述要求之外,在递交诉状的过程中,也须附上先前已提起的首份离婚诉讼的判决结果文书以及其效力确认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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