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次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倘若并无新的情形或原因,否则原告必须在过去的六个月内未曾就此问题进行过任何法律行动之后,方能再次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若为被告主动发起诉讼,或者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的情况下,则不受上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任意频繁地提起离婚诉讼,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尽可能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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