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不同意怎么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其中一方发起了正式的离婚诉讼程序,然而另一方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决定时,法院将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应当批准离婚申请。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核心要素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 如果提出离婚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且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着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例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因为感情问题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等等,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的判决。 然而,如果证据不够充分,那么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可能无法得到立即的判决,但是,只要没有新的情况或者理由出现,原告在经过六个月之后仍然有权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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