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民政部门进行婚姻解除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应遵循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同时必须针对包括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多个方面的议题达成一致共识。
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夫妇来说,他们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籍簿、结婚证书和详细的离婚协议等资料前往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在申请人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将会经历一个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 此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意愿。 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天之内,当事人仍应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的领取事宜。 如未能在此期限内向民政部门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先前递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自动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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