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证据需要哪些材料才能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离婚诉讼所需的证据材料,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破裂为目的的证据资料,例如,一方向法院提供其配偶涉嫌重婚行为,或者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出现家庭暴力与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证据;
可以展示夫妻双方确实处于长期分居状态的证据资料,举例来说,包括在外面租房的书面租赁协议等等; 用以揭示夫妻双方各类财产状况的相关资料,具体而言,就包括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各类银行存款流水等等; 以及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证据资料,例如,子女日常生活和教育学习费用的支付凭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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