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
民事主体依法对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上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又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按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不动产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组成。自物权即不动产所有权,他物权由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典当权组成。
问题 | 不动产物权变动 |
分类 | |
解答 |
![]() 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继承、承受等。法律解释中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必须经过登记机构的登记或者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和变更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受让人应当支付合法的对价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同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方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继承和承受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经过相应的继承手续和登记备案,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变动相关词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