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准予离婚判决书怎么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准予离婚的判令书,乃由人民法院在经过全面而慎重的审理之后所作出之确定性结论。
若有夫妻中的一方律动离婚诉讼之弦,然而法院却判断此对夫妻情感并未达到破裂程度,或者其并不满足法定的离婚依据,那么此时,法院便有可能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令。 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法院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状态、婚姻基础、离婚的根本原因,以及他们是否具备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分析。 倘若阁下收到了不准予离婚的判令书,并且在无新情况、新理据出现的前提下,作为原告方的您需要在六个月的时间间隔之后,方可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