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办理登记结婚登记怎样起诉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进行合法婚姻登记并不意味着必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如果在此前即公元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符合了法定结婚实质性条件,那么此时就有必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于那些在并未遵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而言,当他们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会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在公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法院将依据事实婚姻原则进行处理; (二)自公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后,如果男女双方仍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法院将会通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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