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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一、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事人需携带如下证件资料:
1.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正式结婚证明文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结婚证》;
4.涉及到离婚事宜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明确阐述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自愿离婚意愿以及针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与债务承担等重要问题的协商结果;
5.两张规格为宽2英寸、高6英寸的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单人照片。
二、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当事人须准备以下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1.对方(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用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状况的资料,一般可以展示结婚证或者由婚姻登记机构开具的婚姻登记申请表;
3.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状况的证明文件,通常要求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及其相关证据资料;
4.当事人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以及户口簿等信息,以便确认孩子的归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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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