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怎么判定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因过失方导致的离婚诉讼中,法庭审理案件时将充分权衡各类复杂的利益关系。
例如,若过错行为已经达到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程度的准则——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的家庭暴力、长期且恶劣的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那么无辜受害者(即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育问题上有可能会得到更为有利于其权益的处理结果。 然而,如若过错行为尚未构成法定的离婚要件,则仅可能将其酌情作为衡量夫妻之间感情状况是否达到破裂程度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因此,法院主要依据的仍然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渐行渐远至不可挽回的程度这一根本原则,以此为据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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