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无效需要满足哪些法律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我们需要遵守如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起诉的一方向必须为当事人双方合法领取了结婚证件; 其次,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有他们才能提出起诉离婚的要求,任何其它第三者,例如其子女或父母等,都无权假借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之名进行此类诉讼; 另外,起诉离婚的被告方必须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备该条件,则无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得到女方同意或者法律允许,否则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之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当然,如果女方自主提出离婚,或者司法机关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这两种情况则不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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