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起离婚诉讼必须要有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当事人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则需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女方仅在怀孕期、生育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满六个月之内,在此期间男方无权利提出离婚申请; 倘若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是人民法院依照具体情形认为有妥当理由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此时上述期间限制将不再适用。 其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的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代替他们提起该类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例如双方的子女或父母均无法代表本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夫妻双方寻求离婚解决方案。 最后,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对此类诉讼的参与权将被剥夺。 2、离婚诉讼的发起必须得由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亲自实施,而任何其他的第三方都不能够作为起诉申请人。 举例来说,无论双方的子女或亲属是否能够以自身名义向法院提出对夫妻关系进行处理的申诉,其都没有被授权这样做。 3、所有离婚诉讼的当事方均必须满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求,否则他们便失去了提请此类诉讼的资格。 4、提起离婚起诉的一方可适用于人民法院所审理和裁决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同时也应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区域范围。 关于司法管辖方面,(1)根据正常情况来看,通常遵循“原告即为被告”的基本原则,即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所谓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住地址并不同步,那么按照惯例,则会由常住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便是其作为个体户籍登录的地方; 尔后提到的常住地,则通常是指个人离开当前住所并前往另一个地点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 (2)若夫妻的某位成员离家出走超过一年时间,其余成员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依法应当由原告的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与裁决。 (3)倘若夫妻双方均已离开家境长达一年之久,且某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时,依据法律规定,案件将由被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但若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那么原告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利时,就有权选择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处理此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