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能否用于房屋过户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
离婚协议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主体,以完全平等且自由意志为基础,经过友好磋商并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之上对夫妇共有财产的处理方式所作的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性质,并且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 如果因为履行这份协议而产生争议,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妥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乃是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对离婚观点及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规范性档。 尽管这属于离婚主体意愿的体现,但其中关于拒绝承担抚养费用的条款,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权益的侵犯,这样的规定于法无据,是无效的。 此外,离婚协议也必须此时,离婚协议便开始宣告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唯有已经过司法程序确立的民事裁判、裁定及刑事裁判、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以及经由公证机关进行赋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应的债权文书等,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由此可见,由于离婚协议性质的特殊性,它并未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地域,尤其是一些大型或中型城市中的房产管理部门,正是依据上述事实,不对仅凭离婚协议的单一方当事人独立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予以批准受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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