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冷静期结束,对方不愿办理离婚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中国法制度下的协议离婚冷静期问题,倘若距离冷静期结束之际,另一方未能如约出席,当事人可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是重新申领离婚登记手续; 另外则是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依照最新颁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当离婚冷静期渡过之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若双方均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将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针对此类情况,若您仍然希望离婚,可考虑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若协商无果,也可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的申请。 对方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需向被告在住所地的法院递交包含以下主要内容的起诉状及相应附件资料: 首先是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接着是能够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的凭证(例如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然后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说明(不妨在正式开庭阶段再提交详细的财产清单)以及如果育有子女,请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文件、户口簿等资料。 经过立案大厅的审查批准符合立案条件的,将会得到书面的立案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必须按照通知上规定的金额缴纳诉讼费用。 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件后,诉讼业务部门会快速为双方送达传票,通知具体的开庭时间。 在双方都到达法庭后,法院会先行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过程中仍无法达成共识,接下来便是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准许离婚。 民事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会为双方发放传票,告知开庭日期。 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是否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进行判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形即可判定离婚: (1)已经有合法配偶者又与他方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 (2)施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被抚养人,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3)存在严重不良嗜好,例如沉迷赌博或者吸食毒品且屡次教育无效;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5)其中一方向法院声称失踪,而且经过审理确实属于这一事实; (6)一方曾向法院提出离婚,但当时法院没有做出判决,如今双方继续分居满一年,另一方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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