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男方家人不和,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的决定,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来解决;
若无法协商一致,便应当诉诸法院离婚。 在法院做出判决中,衡量的标准主要在于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确认是否满足离婚条件并批准离婚申请。 离婚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双方向民政部门递交协议离婚文件的方式进行; 另外一种便是通过向法院提交诉讼离婚请求的方式实现。 其中选择前者的前提条件为,双方须对婚姻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才得以顺利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如果双方在这些方面存在分歧或者对于离婚本身存在异议的话,便只能采取后者的方法,即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有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即可展开诉讼流程。 具体而言,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书的形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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