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时,另一方不签字应如何应对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不需要得到配偶对方的签字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文件,其中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严谨规范的起诉状及其副本,然后前往被告的注册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注册居住地和其实际日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那么理应由被告的实际日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获得案件的管辖权。 在此之后,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审查处理。 如果经过认真详尽的审查,法院决定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法院便可能会作出准予离婚的裁决。 在以下情况中,可被定义为夫妻间情感破裂的重要因素: (一)重婚行为或和他人存在不当的共同生活关系; (二)恶意实施家庭暴力或实施虐待、遗弃家人的行为; (三)具有严重的嗜好,如赌博、吸毒等,且这些嗜好多次屡教不改; (四)由于感情不合,妻子丈夫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超过两年; (五)其他能够确实引起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人或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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