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续展,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一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问题 |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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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 |
![]() 一、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种类根据申请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申请分为以下四类: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改变后,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承继其商标权。否则,当注册人行使其权力时,就不能有效证明该商标为自己所有,其商标专用权就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因为法律只承认原名义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但是这种更改仅限于注册人称谓和地址的改变,与商标权的内容无关,这种变更是在商标属于同一注册人所有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存在商标权力的转移,其结果是注册人的名称有所变化,但商标权力是连续的。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人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商标代理人变更后,有关该商标或申请的驳回、注册异议、争议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等事宜,商标局将通过变更后的商标代理人通知注册人或申请人。 变更代理人申请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人的代理人变更,对于变更异议答辩和评审答辩代理人的,应专门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增加了部分注销的内容,但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仅适用注册商标,因此对于注册商标,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注销程序办理;而对于注册申请,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也可以通过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撤回需要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述注销申请和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按规定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作为变更申请的一种,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销申请和部分撤回申请取代。 (四)更正商标申请或注册事项注册人或申请人发现其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申请更正应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涉及图样的更改、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增减变化、权利人的变动都是不允许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错误等。 二、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书式,对于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申请和已核准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使用的是同一变更书式。 需要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变更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变更申请的申请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的日期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应提交和准备的文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变更内容选择书式〉; 2,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应该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办理的,应该附上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注册人名义还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变更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和地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现在使用的是同一书式,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同时变更的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提出,只须交纳一份变更规费。 商标局对变更注册人或申请名义和地址早班的审查分为书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书式审查:书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文件内容应该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相符,即,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前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相符,变更证明文件的变更后名义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相符。外国企业国中文译名不同而需要改变其中文名称的,可以不附变更证明,但应说明其英文名称不变。 经过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 变更申请在书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交纳了商标规费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或申请人名义是否相符,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法律并未要求一并变更,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已申请变更名义的商标如果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应该一并申请变更,否则商标局可能驳回该注册申请。 对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对注册申请的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变更申请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因为符合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变更前代理人与商标局档案登记是否相符,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变更代理人核准通知书。 (三)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1、书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文件是否齐备、书式使用是否正确以及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等,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是否是商标的注册人、删减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是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等内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发给申请人相应的核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三)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商标法〉第五打明确规定和承认了商标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享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共有商标应当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的,可以推定申请书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共有商标办理变更申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商标的所有类型的变更申请应由代表人申请和办理,申请书首页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名称应列在附页; (2)共有商标在办理变更代理人、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或变更代理人时,应取得其他共有成员的同意。并提交全体成员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3)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地址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申请;在申请变更时,申请书首页只须填写变更前、后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成员的变更前、后名称填写在附页中。如果其他成员的名称没有变更的,可以不填变更后名称。 (4)商标共有人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名称发生变更,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时应附送发生变更的成员积压自所属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5)商标通过变更其共有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原共有商标仍为共有商标。 三、申请人应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申请人收到的变更证明及有关通知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书式审查,变更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变更申请,不收取商标规费; (三)变更证明或通知经实质审查,变更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并根据申请的类型,发给相应的通知或证明,并予以公告; (四)补正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书存在以下问题的,发给补正通知书: 1、变更名义申请书填写的变更前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或其他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名义不相符的; 2、变更名义地址未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 3、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收到商标局发给的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在限期内按规定要求改正,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申请人对补正通知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在通知书背面陈述,并将通知书原件交回商标局。 (五)不予核准通知书经实质审查,发现变更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对变更申请不予核准,发给不予核准通知书: 1:已办理过相同内容的变更申请; 2:发给补正通知书后未按要求补正的: 3:申请变更的商标已经失效(注销、被撤销、因未续展而过期等) 申请人对不予核准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商标局书面陈述。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成立的,收回原不予核准通知书,继续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六)视为放弃通知书对于变更名义地址申请,经审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提供变更证明的,或未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视为申请人放弃该变更申请,商标局发给视为放弃申请通知书。 对于商标局发给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核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终局裁定。 几点注意事项: 1:变更证明的发证明机关 2:变更证明原件的问题 3:涉外变更证明的翻译问题 4:补正回文的上报 注册商标变更申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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