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是否必须在原登记地点进行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在原登记机关进行办理。
就协议离婚而言,您所需准备的详细资料包括: 1.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所提供的结婚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件; 2.由本人持有的户口簿与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由您们共同签署的充满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4.各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两份规格为2英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以及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关于您们夫妻在协议离婚方面所需要履行的步骤: 首先是申请,即您们应当亲自到达你们中的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禁止委托他人为代理人代办此事; 其次是审查,须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资深职员对您们的身份信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核实; 接下来便是登记,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便会对您们的离婚申请予以正式登记备案。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步是,若您们在登记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都保留了冷静期,那么便可在这之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同时注销已持有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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