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了离婚协议但未领离婚证是否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签署离婚协议却未能按照规定领取离婚证书是无法产生法律效应的。
鉴于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以实际领取离婚证书作为行使标准,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当存在男人女人双方能就解除婚约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之情形下,应签订相应的书面离婚协议,同时亲自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若符合相应要求,且度过离婚冷静期(通常为三十日)后,双方还须再度亲自提出申请,由婚姻登记部门发放离婚证书。 一旦双方各自领回离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离婚协议书便开始生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双方后续是否再选择结婚,都不会对先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所产生的法定约束力造成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