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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申请
分类 婚姻家庭-离婚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中,男性不得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
首先,当女性处于怀孕阶段、产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亦或是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周期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申请。
然而,若在此期间内,人民法院判定这是必要的行动,亦或如女方明确提出希望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此限制将不适用。
其次,对于已经由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且进行了调解并成功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来说,作为当事人之一的男方决定撤销离婚诉讼,或者因某些原因按照撤诉程序对待,在此之后,倘若没有新的恶化情况或理由出现,男方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法院将不受理该案件。
再者,倘若女方系现役军人身份,其配偶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时,必须得到女方的首肯,除非女方存在严重过错。
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应理解,这里所提及的“军人”主要指的是现役军人,虽然如此,如果军人本人表示同意或者存在严重过错,那么男方仍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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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3: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