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如何提出离婚诉讼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您决定提起离婚诉讼,以下为您详细指导流程步骤:
首先,请确保您所选择的管辖法院符合相关规定。 通常而言,只需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即原告方应在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告常住地址与其户口所在地并不相同,法院则将在其常驻地点展开审理工作。 其次,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畅通无阻,您需要备齐以下诉讼材料: 诉状文本、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或婚姻登记证明文件、户口本原件、子女出生证明文档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请注意,诉状内容应简洁明晰,只需体现主要问题即可。 关于证据方面,需视您的诉讼请求而异,例如,争取财产分割权益时,您需要提供对争议房屋户主存在及价值的必要证据。 接下来,您需要向所选法院的立案部门提交以上诉讼资料并申请立案。 立案部门经审核无误后,若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将会正式受理该案件。 通常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便会由立案部门转至审判庭或速裁庭,并由具体的办案法官负责审理。 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陈述、辩论和仲裁的基础上,法官会依据庭审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意见,对于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将制作《民事调解书》; 若达成撤诉共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移送管辖的,则会生成《民事裁定书》; 至于无法调解亦无法撤诉的情况,法官将会出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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