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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2、房屋拆迁单位被处罚的情况《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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