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如何办理房产证减名字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房产证去名事宜,操作为以下步骤:
首先,请您携带好您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连同离婚证以及生效后的《离婚协定》(若需公证,则请提供公证书)或者经过法院认证的《仲裁书(判决书)》中与房产归属关系密切的条款副本,还有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抵押权相关证明文件,另外,曾经的按揭贷款相关手续也请您一并带齐,前往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预约申请进行房产证去名操作。 其次,在正式进入大厅进行业务办理前,我们有专门的预检窗口为您服务,届时,您只需向工作人员简单阐述自己前来办理房产证去名业务,并提交相应材料即可。 再次,根据工作人员对您所提交材料的严格审核,若经审查无异议,他们将引导您至相关窗口继续完成后续流程。 最后,如果材料齐全并且尚符合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将会为您成功去除房产证上的姓名,同时为您发放全新的产权登记证书。 在此过程中,我们会尽力保证您的权益不受损害,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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