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中判定离婚的基本准则是必须证明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未果。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处理离婚事件,则必须先进行调解,若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调解未果的,应该予以批准离婚。 然而,若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尽管经过调解仍未能成功,但是仍然必须批准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 (2)在家庭生活中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或不顾及家庭成员的安全而进行虐待、遗弃的行为; (3)存在严重的不良嗜好,例如赌博、吸毒,且多次教育之后依然不能改正; (4)因感情出现问题而长时间分居两年以上; (5)发生了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原因。 此外,针对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只要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被批准离婚。 假如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批准离婚,在双方再次分居达到一年后,其中任意一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理所当然也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确凿证据,这一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证过程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可信度得以让法院据此作出判断。 在没有合乎法定理由离婚的情况下,对方表示坚决反对离婚态度坚决的情况下,由于离婚事关双方的利益,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再给双方一次和解的机会。 因此,如果您试图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却无法提供充足的法定理由,而且对方仍然拒绝离婚的话,那么审判员很难做出批准离婚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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