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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顺序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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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务须有先后的履行顺序,该履行顺序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3.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其未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人对先履行义务人的抗辩权;

 即: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顺序履行抗辩权又被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这两种称呼的原因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2.不安抗辩权——应先履行义务的人“对应后履行义务的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对合同的另一方都可以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顺序履行抗辩权相关词条

  • 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候,义务人行使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 永久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是指行使抗辩权可以发生永远拒绝相对人请求权的效力,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

  •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 合同履行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 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 一时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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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