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抗辩权
履行抗辩权,通常是指在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时候,义务人行使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问题 | 顺序履行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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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的两个债务须有先后的履行顺序,该履行顺序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3.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者其未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1.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人对先履行义务人的抗辩权; 即:该抗辩权的行使主体都是后履行义务人,行使对象都是先履行义务人;顺序履行抗辩权又被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这两种称呼的原因在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辩权”强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其债务;“后履行抗辩权”则强调抗辩权人本身履行的后在性。 2.不安抗辩权——应先履行义务的人“对应后履行义务的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对合同的另一方都可以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顺序履行抗辩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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