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登记是否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未经登记手续确认其有效性之前,离婚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当婚姻当事人之间通过书面形式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然而尚未向法定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时,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依然处于待定状态,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依照目前相关法规的规定,若夫妇双方决定自愿结束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要签署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同时还要亲自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生效的离婚协议中应该清晰地反映出,当事人双方都谨慎考虑过,且愿意通过协议方式来结束这段婚姻,并且对于孩子的抚养、家庭财产的分配以及共同债务的解决方案,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共识。 关于协议离婚所需准备的各项资料详情如下: 第一,双方提供的合法结婚证件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 第二,当事人各自拥有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由各方共同签署的详细离婚协议书; 第四,每个申请人分别提交两张尺寸为2寸的单人近照(照片要求为半个身体); 第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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