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登记但有孩子,对方不愿离,怎么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正式施行之前而形成的同居现象,我们应按照实际的婚姻关系来进行处理。
在此情形下,除非当事人双方都有意愿去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他们无法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协议书,只能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 相反对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所发生的同居行为,此类情况不应定义为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而是应视为非法同居,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