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离婚,如何解决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婚姻关系的解除过程中,无需得到对方的认可或同意,只需通过法院进行鉴定婚姻破裂情况即可获得离婚批准。
当法院对离婚申请进行审理之后,如确认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达到无法修复的程度,那么将做出离婚判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且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一)重婚行为或者与第三者保持长期稳定的伴侣关系; (二)对家庭成员实行暴力行为或者恶意对待、抛弃家庭成员; (三)无法戒除的赌博、吸毒恶习;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的时间; (五)其它可能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重大裂痕的因素。 若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另一方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此时法院通常会予以应允离婚。 然而,经过法院判定不准离婚后,若两人在此期间仍然持续分居超过一年,并且在这之后另一方再行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亦必须考虑并确认是否批准其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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