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是否必须在登记民政局办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并不一定要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解除程序,而是有权利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讼诉途径来进行解决。
在此情况下,若是选择以讼诉手段分离关系的话,那么并不需要前往民政局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了,而只需前往公正权威的法院先行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离婚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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