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离婚中,一方不同意离婚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诉诸法律程序进行离婚诉讼之时遭配偶一方反对,那么控诉方理应主动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夫妻情感确已破碎。
这是由于,法官判定是否准予离婚时的唯一依据便是夫妻间的深厚情感破裂。 只需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法庭即有权作出判决,进而解除婚姻关系,无论被告是否表示同意。 至于能够作为感情破裂证据的内容,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项: 首先,如在其中一方有过婚外情的情况下,控诉方可提供因配偶不忠而引起注意并列明于纸上的忠诚誓言或其他书面文件; 亦或是提供被告与第三者之间发生不当行为时所拍摄的照片或相关音频、视频资料。 其次,当某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方应当提供医疗报告及验伤证明; 此外,好友、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词亦可纳入证据链条。 再者,若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控诉方应提交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文件; 同时,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以及邻里证明也是有力的支持证据。 最后,假如被告有沉迷于赌博或其他恶习的倾向时,相关处罚记录也可作为证明对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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