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案件中无法选取第三者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存在诸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等重大过错行为的配偶方,受害方可据此请求给予离婚赔偿。 然而,如果出现第三者施行侵犯权利之行为,并且实际损害已经产生,侵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因果关系,而且施害者在这一过程中有过失行为时,受害方则有权请求第三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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